王伟、谢謙连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恢22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恢22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伟、谢謙连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伟;谢謙连;吴继庄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恢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芦淞区。申请执行人谢謙连,男,汉族,住沅江市。被执行人吴继庄,男,汉族,1954年9月8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株洲县。王伟,谢謙连申请执行吴继庄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04)芦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伟,谢謙连于2004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11月2日立案执行。2004年11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车辆已查封。2021年5月7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信息。2021年6月9日本院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依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无固定期限。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无其他财产线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新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6518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518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任 君审判员 张 陆 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杨奇书记员李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