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二建、吴照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02财保1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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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财保177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二建、吴照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肖二建;吴照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财保1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肖二建,女,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被申请人:吴照,男,汉族,1996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吴照与肖二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湘1302财保177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肖二建名下车牌号湘KXXXX号小型轿车。2021年9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肖二建以吴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肖二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肖二建名下车牌号湘KXXX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卫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浩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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