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凌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3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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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3016号案件名称
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凌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凌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3016号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泉路与麓松路交汇处延农综合大楼14楼149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32929764。法定代表人:李伟,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臻,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颜凌敏,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现住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凌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晓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龙赛梅书 记 员 苏 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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