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4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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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448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敏;欧试思;周六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法定代表人:谢华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敏,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欧试思,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周六秀,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敏、欧试思、周六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021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受理的(2021)湘1021执1448号一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四新书 记 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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