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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玉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03执2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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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执2721号
  • 案件名称

    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玉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玉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03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金融商务中心A2-5号楼第11-12层。法定代表人:朱金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玉伟,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身份证号码:371327198805205415。申请执行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玉伟名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房屋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保全保险费400元,由被告刘玉伟负担。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刘玉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执行到位2570.7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刘玉伟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陈卫东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晓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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