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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民文、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2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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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2838号
  • 案件名称

    白民文、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白民文;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2838号申请执行人:白民文,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杜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576225XE。法定代表人:魏振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白民文与被执行人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1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民文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50077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于2021年5月24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于2021年9月8日启动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及人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房产;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控及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采取拘留措施,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均无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执行悬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任吉梅审判员  贾立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吉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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