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强春、郑同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3执恢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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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3执恢565号案件名称
郑强春、郑同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强春;郑同辉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3执恢565号申请执行人:郑强春,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郑同辉,男,194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强春与被执行人郑同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790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冷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卢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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