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志省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6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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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6681号案件名称
隋志省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隋志省;麦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6681号申请执行人:隋志省,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执行人:麦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张娴。隋志省申请执行麦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3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隋志省与麦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麦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隋志省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38245.36元;三、驳回隋志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麦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隋志省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麦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7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麦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麦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可用余额不足人民币二千元且已被他案冻结,本院未冻结。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麦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有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麦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4、截至本裁定出具之日,被执行人麦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一直未到庭谈话,亦未联系本院说明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麦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5号1至15层101第5层510室的经营情况,确认其已不在此经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联系地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国华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23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田硕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郝 翔书 记 员 李一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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