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天津烘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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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7367号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天津烘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天津烘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刘今朝;刘金洪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7367号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法定代表人:陈忠裕,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烘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东金钟公路以南东科园物流中心西院库房3号。法定代表人:刘金洪,经理。被执行人:刘今朝,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刘金洪,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烘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刘今朝、刘金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9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烘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刘今朝、刘金洪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7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菡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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