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宋喜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02执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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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2执1186号案件名称
李景、宋喜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景;宋喜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02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女,1971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魏都区。被执行人:宋喜增,男,1950年08月20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李景与宋喜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喜增存款1112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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