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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宋喜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02执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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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2执1186号
  • 案件名称

    李景、宋喜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景;宋喜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02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女,1971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魏都区。被执行人:宋喜增,男,1950年08月20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李景与宋喜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喜增存款1112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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