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林玲、李娇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恢17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恢17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林玲、李娇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林玲;李娇娥;李全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恢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玲,女,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申请执行人:李娇娥,女,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李全康,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申请执行人林玲、李娇娥与被执行人李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全康未履行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2017)湘1028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玲、李娇娥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全康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全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二、向被执行人李全康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仁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全康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五、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封、扣押、扣留、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担风险。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20150元,执行费202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0150元,执行费20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8执恢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高平审 判 员 李红日审 判 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谢彦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