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妙音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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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976号案件名称
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妙音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妙音音乐会所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976号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中天恒大厦5层595号。法定代表人:钟和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亮、王凤云,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妙音音乐会所,住所地:定州市董庄子村。投资人:李涛。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妙音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菡审判员 王琦审判员 马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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