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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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1853号案件名称
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1853号反诉人: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31JJ9N,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且住岗居委会白鹤苑15栋1502号,确认送达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且住岗居委会白鹤苑15栋1502号,指定签收人:张勇,联系电话:139××××7988。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和民,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奕颖,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7月28日,本院收到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状。反诉人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误工违约金3740000元,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2.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涉案工程中应完成而未完成部分工程款共计5269915.5元,并从应付工程尾款中抵扣;3.判决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附条件,即使条件成就应退还,还涉及竣工结算及相关款项抵扣。1.反诉被告未按约定对涉案项目提起竣工验收,应向反诉原告支付误工违约金374万元,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2017年7月18日,反诉原告按合同约定向反诉被告发出《工程开工令》,反诉被告应于2017年7月18日开工,应于2019年4月25日竣工。而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可知,工程验收合格为2019年10月29日,误工已达187日。2.双方应继续完成工程结算,反诉被告支付应完成而未完成部分工程款为5269915.5元,并从应付工程尾款中抵扣。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界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要求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600万元。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按《天诚国际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退还履约保证金。该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回方式为主体完成8层退还50%,主体封顶且验收合格后退还50%。而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是要求支付违约金和未完成部分工程款,与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本院对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受理,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公司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夏赞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田谷杨书 记 员 田 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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