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127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1271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新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新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1271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新军,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王新军诉讼费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新军名下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新军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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