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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12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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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12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新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新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1271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新军,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王新军诉讼费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新军名下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新军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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