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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狮烟花有限公司、徐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8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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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848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湘狮烟花有限公司、徐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湘狮烟花有限公司;徐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8489号原告:湖南湘狮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唐家园村。法定代表人:高文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卫民,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凤香,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飞,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江,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向国,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湖南湘狮烟花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湘狮烟花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狮烟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湘狮烟花有限公司撤回对徐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7元,减半收取1818.5元,由湖南湘狮烟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尹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汤雅丽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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