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屈宗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4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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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45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屈宗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屈宗伟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负责人:龚飞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屈宗伟,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屈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置;于2021年7月16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130.14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周国靖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伟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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