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3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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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3693号案件名称
吴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勇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3693号移送机关: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勇,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观音山路井司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9年07月05日作出的(2019)黔020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09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吴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罚金刑,被执行人吴勇应缴纳罚金1500元。在执行中,经核实,被执行人吴勇于2021年7月23日主动缴纳了本案罚金1500元,本院已经上交国库,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201执369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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