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22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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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228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森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2286号之一移送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森,男,200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张森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湘021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森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森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8月27日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于2021年9月1日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购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森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0.8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0.8万元债权及后续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祥 宇审 判 员 刘 昀审 判 员 张 轶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实习李根书 记 员 孔 维 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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