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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胜、申有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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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897号
  • 案件名称

    刘文胜、申有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文胜;申有胜;文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终 结 本 次 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胜,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申有胜,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文江,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刘文胜与被执行人申有胜、文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60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申有胜、文江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文胜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申有胜、文江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申有胜、文江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网络查询。之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信息表示了解,本院通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被执行人申有胜、文江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有胜、文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申有胜、文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文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8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志藩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王 登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丽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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