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香玲、周立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恢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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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恢186号案件名称
宋香玲、周立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宋香玲;周立君;张玉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宋香玲,女,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首钢美丽城三期41号楼4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周立君,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世纪新村D区1号楼4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张玉芬,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滨河小区6号楼1单元401室。申请执行人宋香玲与被执行人周立君、张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5)蛟民一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立君、张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宋香玲借款本金800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70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周立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宋香玲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00元,由被告周立君、张玉芬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香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周立君、张玉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周立君、张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因发放执行款,于2021年9月8日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升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明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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