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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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842号案件名称
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xx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842号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南路**。法定代表人:何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跃衡,男,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被告:刘xx,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户籍地湘潭县,现住湘潭县。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自愿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左 才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曾 平代理书记员 郭玛依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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