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圣与覃业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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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834号案件名称
刘良圣与覃业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良圣;覃业召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刘良圣,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业召,男,1990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良圣与被执行人覃业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6执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高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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