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小中、位朋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3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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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322号之二案件名称
岳小中、位朋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岳小中;位朋;无极县旭德精细化工经销处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3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岳小中,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委托代理人朱新平(特别授权),广西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位朋,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被执行人无极县旭德精细化工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柴城村。经营者位朋。本院在执行岳小中与位朋、无极县旭德精细化工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位朋(身份证号××××××××)的身份信息有误,即申请执行人岳小中在本案中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位朋的身份信息错误。因此,本案被执行人的主体不适格,导致本案的被执行人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现为第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的规定,故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岳小中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戈审判员 谢红军审判员 邓磊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闻琦校对责任人:邓磊磊打印责任人:阳闻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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