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8执7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8执777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某某;尹某某;胡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8执77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执行人:邓某某,男。被执行人:尹某某,女。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尹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邓某某、尹某某、胡某某自动履行,执行金额93478.35元,本院已转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8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922号 下一篇 岳小中、位朋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322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