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恒兰、天长市飞亚达线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恢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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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恢373号案件名称
雷恒兰、天长市飞亚达线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雷恒兰;天长市飞亚达线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雷恒兰,女,1955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天长市飞亚达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西城区经四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62785721D。法定代表人:卢宏翠,该公司总经理。雷恒兰与天长市飞亚达线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1民初1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长市飞亚达线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恒兰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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