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荣、陈建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特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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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特1795号案件名称
赵东荣、陈建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东荣;陈建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特1795号 申请人:赵东荣,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人:陈建峰,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东荣与申请人陈建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8日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陈建峰结欠申请人赵东荣木板、五金等装修材料货款及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37600元。该款项由申请人陈建峰自2021年9月起分十二期归还,其中前十一期于每月30日前分别支付3000元,余款46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陈建峰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意一期的还款义务,则申请人赵东荣有权就剩余未归还款项及损失(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从违约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赵东荣与申请人陈建峰于2021年9月8日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一方当事人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相应的实际执行费用。 审判员李斌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苏琦 代书记员麻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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