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7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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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7170号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7170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锐,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法定代表人:凌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津燕人民陪审员 高景忠人民陪审员 耿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白海戎书 记 员 李明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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