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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钛集团洛阳市裕星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新阳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4执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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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4执229号
  • 案件名称

    中钛集团洛阳市裕星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新阳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栾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钛集团洛阳市裕星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新阳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4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中钛集团洛阳市裕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5991277285。法定代表人:王琳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新阳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万布路一街2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6CBP48。法定代表人:黎海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中钛集团洛阳市裕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新阳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4民初1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钛集团洛阳市裕星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莞市新阳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钛集团洛阳市裕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67944.74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91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以电子送达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7944.7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3月11日、4月25日、6月7日、7月9日、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新阳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律师调查令。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宏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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