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李分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7民初217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27民初217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李分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李分云;王熠;河北汉唐牧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民初21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南大街盛世豪庭底商。负责人:朱孟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莹,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分云,女,汉族,1961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王熠,男,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被告:河北汉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西南京村。法定代表人:刘爱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被告李分云、王熠、河北汉唐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4.11元,减半收取计262.0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阿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