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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辛集支行、刘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1执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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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执818号
  •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辛集支行、刘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辛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辛集支行;刘佩;杨春省;陈晓东;陈雪松;深泽县恒丰果品蔬菜贸易有限公司;张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1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辛集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辛集市兴华北路388-1号。被执行人:刘佩,女,1982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被执行人:杨春省,女,1968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被执行人:陈晓东,男,1968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被执行人:陈雪松,男,1981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被执行人:深泽县恒丰果品蔬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深泽县西小封村南。法定代表人,张闯。被执行人:张闯,男,1982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辛集支行与被执行人深泽县恒丰果品蔬菜贸易有限公司、杨春省、陈晓东、刘佩、张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115万元,已执行0元,剩余115万元,在执行中通过采取网络、传统查询等相关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兰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宝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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