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启龙、高海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3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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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3619号案件名称
耿启龙、高海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耿启龙;高海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3619号原告:耿启龙,男,198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高海丽,女,成年,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耿启龙诉被告高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启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海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耿启龙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海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启龙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又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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