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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启龙、高海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3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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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3619号
  • 案件名称

    耿启龙、高海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耿启龙;高海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3619号原告:耿启龙,男,198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高海丽,女,成年,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耿启龙诉被告高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启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海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耿启龙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海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启龙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又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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