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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庭章、张家界玖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1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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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1856号
  • 案件名称

    卢庭章、张家界玖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卢庭章;张家界玖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熊恩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1856号原告:卢庭章,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颖,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乐,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家界玖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QB02T82,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月亮湾花园二期CD区5栋1-F1303。法定代表人:吕仕顺。被告:熊恩伟,男,白族,1985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卢庭章与被告张家界玖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熊恩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卢庭章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卢庭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庭章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庭章负担。审 判 员 向金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淑珍书 记 员 赵李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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