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为、高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9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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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995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俊为、高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高俊为;高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995号之一申请人:高俊为,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高俊,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高俊为与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申请再审案件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29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志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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