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海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治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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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113号案件名称
长沙海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治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长沙海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治安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113号申请人:长沙海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人民路九号A1、A2栋商业13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欧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波,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彭治安,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东县。申请人长沙海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治安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受理。申请人长沙海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给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长沙海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申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苗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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