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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建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德裕隆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1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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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1889号
  • 案件名称

    常德建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德裕隆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常德建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德裕隆牧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1889号原告:常德建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唐家溶社区一组108号。法定代表人:朱立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宏,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友元,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常德裕隆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崔家桥镇砖墙村益新组。法定代表人:李应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安,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常德建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被告常德裕隆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隆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建安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建安公司以已经与裕隆牧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建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常德裕隆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元,由常德建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胜男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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