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候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3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331号案件名称
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候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候肖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331号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4-H。法定代表人:吴中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梦蝶,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候肖,男,汉族,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候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登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 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彭佳丽书 记 员 康颖妮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浦华环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20453号 下一篇 常德建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德裕隆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18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