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7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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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7338号案件名称
上海维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维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志强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338号原告:上海维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舒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荣,上海荣怡竞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强,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原告上海维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维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维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维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维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莺法官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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