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成、冉秀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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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715号案件名称
许成、冉秀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许成;冉秀云;铜陵市中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715号被执行人:许成,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冉秀云,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中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顺达物流园668-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20587L。法定代表人:冉秀云。本院在执行孙业好与许成、冉秀云、铜陵市中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费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成、冉秀云、铜陵市中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许成、冉秀云、铜陵市中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575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爱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查治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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