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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燕与冯晓京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特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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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911号
  • 案件名称

    冯海燕与冯晓京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冯海燕;冯晓京
  • 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特911号申请人:冯海燕,女,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冯晓京,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指定代理人:尚红(冯晓京之妻),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人冯海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冯晓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冯海燕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海燕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海燕的撤回申请。审 判 员  聂 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吟元书 记 员  唐元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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