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燕与冯晓京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特9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911号案件名称
冯海燕与冯晓京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冯海燕;冯晓京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特911号申请人:冯海燕,女,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冯晓京,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指定代理人:尚红(冯晓京之妻),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人冯海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冯晓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冯海燕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海燕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海燕的撤回申请。审 判 员 聂 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吟元书 记 员 唐元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迟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1213号 下一篇 许成、冉秀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