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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世根故意杀人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湘10刑申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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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刑申59号
  • 案件名称

    方世根故意杀人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方世根
  • 案件缘由

    故意杀人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湘10刑申59号方世根:你因你父亲方兴林(已故)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82)法刑复字第19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的主要理由是(82)法刑复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方兴林与林茂生、曹细栋因殴打被害人朱某致死一案,中国人民解放军汝城县公检法军管小组于1969年5月29日作出(69)军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判处方兴林有期徒刑二十年。后经汝城县人民法院复查查明,虽认定方兴林为土匪不当,但方兴林参与打死朱某的事实存在,故对方兴林改判有期徒刑七年。汝城县人民法院已查明方兴林参与了打死朱某的事实,但考虑犯罪所处特殊历史条件导致量刑过重,已对方兴林予以从轻改判。你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综上所述,你申诉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本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82)法刑复字第19号刑事判决,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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