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雪城、王一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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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965号案件名称
郑雪城、王一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郑雪城;王一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郑雪城,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被执行人:王一男,男,1993年8月1日生,汉族,住蛟河市。申请执行人郑雪城与被执行人王一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吉0281民初211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王一男于2019年10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郑雪城货款1.7万元。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王一男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雪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一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5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王一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故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于执行期间较长,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1执1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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