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5民初684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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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民初6848号之三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5民初6848号之三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57、58号。负责人:刘冬晖,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男,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刚,男,该分行员工。被告: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成都道167号。法定代表人:孟昭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82号。法定代表人:杨红杰,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5643元,减半收取计4782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审判员 魏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佳杉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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