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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5民初684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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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民初684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5民初6848号之三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57、58号。负责人:刘冬晖,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男,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刚,男,该分行员工。被告: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成都道167号。法定代表人:孟昭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82号。法定代表人:杨红杰,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海国际影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5643元,减半收取计4782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审判员 魏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佳杉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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