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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从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4民初4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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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4民初4318号
  • 案件名称

    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从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从开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4民初4318号原告: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祥和家园(安置四区)2栋130车库物业客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94289998L(1-1)。法定代表人:洪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从开,男,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从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詹政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4民初4318号原告: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祥和家园(安置四区)2栋130车库物业客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94289998L(1-1)。法定代表人:洪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从开,男,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从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金寨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詹政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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