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赵志玮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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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1334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赵志玮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赵志玮;王丽娟;赵中华;云南成联数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1334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娜娜,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赵志玮,男,汉族,1992年5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王丽娟,女,汉族,1994年1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赵中华,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云南成联数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街道龙箐村美丽乡村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5J8GIE。法定代表人: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玮、王丽娟、赵中华、云南成联数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赵志玮、王丽娟、赵中华、云南成联数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志玮、王丽娟、赵中华、云南成联数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4元,财产保全费940元,共计1,964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尹南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芳书 记 员 廖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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