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留成、董振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5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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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5757号案件名称
李留成、董振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留成;董振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5757号原告:李留成,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告:董振京,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李留成与被告董振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李留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留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留成负担。审 判 员 李立常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贾 群书 记 员 陈素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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