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立宏、胡海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23民初4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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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3民初4113号案件名称
方立宏、胡海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方立宏;胡海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23民初4113号原告:方立宏,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胡海金,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方立宏诉被告胡海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方立宏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立宏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赵新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伍 靖书 记 员 伍 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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