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荣、吉林省同泽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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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014号案件名称
李丽荣、吉林省同泽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丽荣;吉林省同泽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014号申请人:李丽荣,女,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吉林省同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法定代表人:王汉福,总经理。申请人李丽荣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同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丽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同泽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丽荣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同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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