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帅、吕端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28财保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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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财保24号案件名称
黄帅、吕端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黄帅;吕端元;李玉芝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21)冀0928财保24号申请人:黄帅,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被申请人:吕端元,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李玉芝,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黄帅因借款纠纷,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端元、李玉芝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端元、李玉芝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节连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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