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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帅、吕端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28财保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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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财保24号
  • 案件名称

    黄帅、吕端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桥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黄帅;吕端元;李玉芝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21)冀0928财保24号申请人:黄帅,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被申请人:吕端元,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李玉芝,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黄帅因借款纠纷,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端元、李玉芝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端元、李玉芝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节连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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