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正九运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50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恢5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正九运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正九运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安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正九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正九运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5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博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