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万华贸易有限公司、于世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8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802号案件名称
丹东万华贸易有限公司、于世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丹东万华贸易有限公司;于世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802号申请执行人:丹东万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朴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积慧,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世群,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辽0602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于世群于2021年3月10日前返还原告丹东万华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丹东万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部分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5月27日、8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元宝区公安街88号1单元502室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并表示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及车辆的具体下落,本院通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志 藩审 判 员 齐国锋*人民陪审员 王 登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倩 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孙百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民终2240号 下一篇 伽师县某销售部、库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29号